①排污前必须检查排污阀的情况,如排污阀缺陷严重(阀杆弯曲、阀门卡住、及泄漏严重等)不允许利用其进行排污。
②排污前,必须通知班长及邻炉。
③排污前必须查明检修中的锅炉已与排污系统隔绝。
④禁止两台锅炉同时排污。
⑤排污场所及通往排污点的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否则不允许进行排污。
⑥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
2、定期排污程序
① 缓慢开启二次门(一次门常开),预热排污管道系统。
② 管道预热完毕后,再缓慢开大二次门。这时排污管道系统内应无冲击声,如发现有冲击声时,应将二次门关小,直至冲击声消失为止,然后再缓慢开启。排污阀全开时间不应超过半分钟。
③ 排污完毕,关闭二次门(一次门处于常开状态,不得关闭)。根据排污管内声音,确定排污是否已停止。
④ 依次进行各排污管路排污,禁止同时开启两路及两路以上排污管进行排污。
二、连续排污
连续排污从炉水含盐浓度最大的地点放出炉水以维持额定的炉水含盐量。排污量的多少及其调整,应由化学部门决定。化学人员应按照规定,取样化验。运行人员应了解汽水品质。
炉水品质: PH值8.8-9.3
磷酸根5-15毫克/升
饱和蒸汽品质:含盐量≤15毫克/升
硅含量≤15微克/升
过热蒸汽品质:含盐量≤15毫克/升
硅含量≤20微克/升
三、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排污
1、 排污时,如发现水位有任何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排污。
2、 排污时机组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高水位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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